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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科学与核能工程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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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9月)

物理科学与核能工程学院201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依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做好201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特制定以下评审细则:

第一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一条  物理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年度实施细则;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院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二条  物理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研究生教学副院长、指导主任(副书记)、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15人,并于评审前向全院公布。

第二章  参评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博士生答辩资格:1)博士在读期间,学业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不及格记录;2)博士在读期间发表SCI论文的影响因子累计总和不低于1.5

5、 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硕士生答辩资格:1)硕士在读期间,学业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且无不及格记录;2)硕士生在读期间发表SCI论文数不少于一篇。

第五条  为奖励优秀,以下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不占学院分配的名额,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学院评审:

1、国家科技成果奖励署名获奖人;

2、品学兼优,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六条  每名研究生在硕士或博士阶段,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七条  一年级硕士生和博士生原则上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特别优秀的须经学院评审后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指标单列。

第八条  委培博士生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应与同学科其他研究生条件相当、标准一致,且须经学院评审后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单独申报,指标单列。

第九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1、     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2、     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

3、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研究生。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开答辩、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三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初审由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公开答辩。学院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就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研究成果和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及预期成果四个方面进行评定,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过半数以上的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投票情况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内部公开。

第十四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公开答辩前,将参评研究生情况进行公示。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审条件、申报和答辩过程等。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实行,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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